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、飲食、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 。 監獄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、飲食、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,所實施之檢 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。 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,得限制或禁止送入。 前三項金錢、飲食、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、時間、次數、種類 、數額、數量、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 。
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,得加限制;其經許可者,得逕交本人。
送入之飲食及必須物品,經許可後得逕交本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