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23:3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監獄行刑法 第 77 條
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、飲食、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
。
監獄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、飲食、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,所實施之檢
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。
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,得限制或禁止送入。
前三項金錢、飲食、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、時間、次數、種類
、數額、數量、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
。
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
第 70 條
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,得加限制;其經許可者,得逕交本人。
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
第 70 條
送入之飲食及必須物品,經許可後得逕交本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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