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1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監獄行刑法 第 70 條
監獄基於管理、教化輔導、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,認為必要時
,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,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
條及前條第三項、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、時間、次數及人數之限制。
無資料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