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,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,監獄 不得限制或禁止。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,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、領事人員或可代 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。
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,以最近親屬為限,但有特別理由時,得許其與其他人之接見及 發受書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