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4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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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監獄行刑法 第 66 條
任何可能有損健康之醫學或科學試驗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縱經受刑人同 意,亦不得為之。 因診療或健康檢查而取得之受刑人血液或其他檢體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 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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