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5:4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監獄行刑法 第 21 條
監獄應嚴密戒護,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。
監獄認有必要時,得對受刑人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,並準用第
十四條有關檢查身體及辨識身分之規定。
為戒護安全目的,監獄得於必要範圍內,運用第一項科技設備蒐集、處理
、利用受刑人或進出人員之個人資料。
監獄為維護安全,得檢查出入者之衣類及攜帶物品,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
助之。
第一項、第二項與前項之戒護、搜檢及檢查,不得逾必要之程度。
第一項至第四項科技設備之種類、設置、管理、運用、資料保存及其他應
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
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
第 21 條
監獄不論晝夜,均應嚴密戒護,有必要時並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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