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。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。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,每季至少一次。 少年法院法官、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,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、監 獄。
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,每年至少一次。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,隨時考核監獄。
司法行政部應派員巡察監獄,每年至少一次。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,隨時考核監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