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,為促使其改悔向上,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 能力,其處遇應分為數個階段,以累進方法為之。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 由認為不適宜者,得暫緩適用累進處遇。 累進處遇事項及方法,另以法律定之。
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,為促其改悔向上,適於社會生活,應分為數個階段,以累進 方法處遇之。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,認為不適宜者,經監務委員會決議,得不為累進 處遇。 累進處遇方法,另以法律定之。 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,得視其身心狀況,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。和緩處遇原因 消滅後,回復其累進處遇。
對於刑期一年以上之受刑人,為促其改悔向上,適於社會生活,應分為數個階段,以累進 方法處遇之。但因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,認為不適宜者,經監務委員會決議,得不為累進 處遇。 累進處遇方法,另以法律定之。 依第一項但書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能遵守紀律,保持善行時,仍得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 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