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。 執行死刑之方式、限制、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,由法務部定之。
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,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。其執行規則,由法務部定之。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列舉之期日,不執行死刑。
死刑用電或瓦斯,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;未設電氣刑具或瓦斯室者,得 用槍斃。其執行規則,由法務部定之。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所列舉之期日,不執行死 刑。
死刑用電或瓦斯,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;未設電氣刑具或瓦斯室者,得 用槍斃。其執行規則,由司法行政部定之。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所列舉之期日,不執行死 刑。
死刑用電或絞在監獄內特定場所執行之。未設電機、絞機者得用槍斃,其 執行規則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