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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4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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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獄行刑法 第 132 條
復審有理由者,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。 復審無理由者,應為駁回之決定。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,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,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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