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參酌監獄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陳報假釋之決議,應為許可假釋或 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;如認原決議所載理由或所憑資料未臻完備,得通知 監獄再行補正,其不能補正者,得予退回。 經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,除進級者外,監獄應逾四月始得再行陳 報。但該受刑人嗣後獲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列之獎勵者, 監獄得提前一個月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