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六、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,但有特殊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 調卷逾期未還者,應隨時以書面催還(附式十一)
二十六、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,但有特殊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 調卷逾期未還者,應隨時以書面催還 (附式十一)
二十七 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,但有特殊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