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1.31 12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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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廢/停
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3
二十三、調卷人離職時,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。
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
23
二十三、調卷人離職時,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。
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
24
二十四 調卷人離職時,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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