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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7.17 04:0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1
二十一、經報准銷燬之檔案,得依下列規定處理:
     (一) 銷燬檔案應打包捆緊加封,並標明重量,每包以十五公斤左右
          為準。
     (二) 除機密檔案必須由各機關自行焚燬者外,應送當地公營或規模
          較大之紙廠溶化,主管廢紙處理單位應會同派員負責運送,並
          監視至完全溶化為止。
民國 8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
21
二十一、經報准銷燬之檔案,得依下列規定處理:
   (一) 銷燬檔案應打包捆緊加封,並標明重量,每包以十五公斤左右為
        準。
   (二) 除機密檔案必須由各機關自行焚燬者外,應送當地公營或規模較
        大之紙廠溶化,主管廢紙處理單位應會同派員負責運送,並監視
        至完全溶化為止。
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訂定
21
二十一  經報准銷燬之檔案,得依下列規定處理:
   (一) 銷燬檔案應打包捆緊加對,並標明重量,每包以十五公斥左右為
        準。
   (二) 除機密檔案必須由各機關自行焚燬者外,應送當地公營或規模較
        大之紙廠溶化,主管廢紙處理單位應會同派員負責運送,並監視
        至完全溶化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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