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八、檔案屆滿保存期限,應依照「會計法」第八十三、八十四條「檢察 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」第八條或「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」 第六條之規定造具清冊 (附式四、五、六) 報請核准後定期銷燬。
十八 檔案屆滿保存期限,應依照「檢察機關文卷保存期限規程」第八條 或「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」第六條之規定造具清冊 (附式十一及 十一之一) 報請核准後定期銷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