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5:1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9
九、提解人犯出庭或送監執行,應用警備車提送,長途押解有車船飛機直
    達者,應直接解送至接受機關驗收,不得迂迴或僱車解送。
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
9
九、提解人犯出庭或送監執行,應用警備車提送,長途押解有車船飛機直
    達者,應直接解送至接受機關驗收,不得迂迴或僱車解送。
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
9
九  提解人犯出庭或送監執行,應用警備車提送,長途押解有車船飛機直
    達者,應直接解送至接受機關驗收,不得迂迴或僱車解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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