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5:4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31
三十一、使用警械後,應將經過情形,即時報告法警長。如係使用槍械,
        並由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。
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
31
三十一、使用警械後,應將經過情形,即時報告法警長。如係使用槍械,
        並由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。
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
31
三十一  使用警械後,應將經過情形,即時報告法警長。如係使用槍械,
        並由法警長轉報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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