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3:5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3
三、法警長接收文件時,除註明簽收日時外,並應分別登簿,交由承辦法
    警簽收。
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
3
三、法警長接收文件時,除註明簽收日時外,並應分別登簿,交由承辦法
    警簽收。
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
3
三  法警長接收文件時,除註明簽收日時外,並應分別登簿,交由承辦法
    警簽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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