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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4:1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9
九、「他」字案件之報結,應遵照「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    」第二十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。
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
9
九、「他」字案件之報結,應遵照「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    」第二十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。
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
9
九  「他」字案件之報結,應遵照「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    」第十一點第四款之規定辦理。
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
9
九  「他」字案件之報結,應遵照「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
    」第十一點第四款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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