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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9:0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5
五、冠分「他」字案件,在分案之前應先報請檢察長核可,其不宜分「他
    」案辦理者,檢察長應為必要之批示。
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
5
五、冠分「他」字案件,在分案之前應先報請檢察長核可,其不宜分「他
    」案辦理者,檢察長應為必要之批示。
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
5
五  冠分「他」字案件,在分案之前應先報請檢察長核可,其不宜分「他
    」案辦理者,檢察長應為必要之批示。
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
5
五  冠分「他」字案件,在分案之前應先報請檢察長核可,其不宜分「他
    」案辦理者,檢察長應為必要之批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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