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檢察官辦理「他」案於簽結後,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、 告發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,不得用「本案簽結」 作復。告訴人、告發人如有異議時應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,以決 定是否應再行調查或簽報檢察長後,復知告訴人、告發人。
十一、檢察官辦理「他」案於簽結後,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、 告發人、受調查人及其選任辯護人,不得用「本案簽結」作復。告 訴人、告發人如有異議時應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,以決定是否應 再行調查或簽報檢察長後,復知告訴人、告發人。
十四、檢察官辦理「他」案於簽結後,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、 告發人、受調查人及其選任辯護人,不得用「本案簽結」作復。告 訴人、告發人如有異議時應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,以決定是否應 再行調查或簽報檢察長後,復知告訴人、告發人。
十四 檢察官辦理「他」案於簽結後,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、 告發人及受調查人,不得用「本案簽結」作復。告訴人、告發人如 有異議時應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,以決定是否應再行調查或簽報 檢察長後,復知告訴人、告發人。
十四 檢察官辦理「他」案於簽結後,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、 告發人,不得用「本案簽結」作復。告訴人、告發人如有異議時應 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,以決定是否應再行調查或簽報檢察長後, 復知告訴人、告發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