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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8:1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11
十一、檢察官辦理「他」案於簽結後,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、
      告發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,不得用「本案簽結」
      作復。告訴人、告發人如有異議時應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,以決
      定是否應再行調查或簽報檢察長後,復知告訴人、告發人。
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
11
十一、檢察官辦理「他」案於簽結後,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、
      告發人、受調查人及其選任辯護人,不得用「本案簽結」作復。告
      訴人、告發人如有異議時應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,以決定是否應
      再行調查或簽報檢察長後,復知告訴人、告發人。
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修正
14
十四、檢察官辦理「他」案於簽結後,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、
      告發人、受調查人及其選任辯護人,不得用「本案簽結」作復。告
      訴人、告發人如有異議時應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,以決定是否應
      再行調查或簽報檢察長後,復知告訴人、告發人。
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
14
十四  檢察官辦理「他」案於簽結後,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、
      告發人及受調查人,不得用「本案簽結」作復。告訴人、告發人如
      有異議時應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,以決定是否應再行調查或簽報
      檢察長後,復知告訴人、告發人。
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
14
十四  檢察官辦理「他」案於簽結後,應即將法律上之原因通知告訴人、
      告發人,不得用「本案簽結」作復。告訴人、告發人如有異議時應
      就其異議部分詳為審酌,以決定是否應再行調查或簽報檢察長後,
      復知告訴人、告發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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