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9:5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10
十、檢察官辦理「他」字案件,經調查後,如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
    或有第三點情形之一,得簽請報結時,檢察長應詳細審核,如發現有
    調查未盡之情形,應命繼續調查。
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
10
十、檢察官辦理「他」字案件,經調查後,如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
    或有第三點情形之一,得簽請報結時,檢察長應詳細審核,如發現有
    調查未盡之情形,應命繼續調查。
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
13
十三  檢察官辦理「他」字案件,經調查後,如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
      疑或有第三點情形之一,得簽請報結時,檢察長應詳細審核,如發
      現有調查未盡之情形,應命繼續調查。
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
13
十三  檢察官辦理「他」字案件,經調查後,如認尚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
      疑或有第三點情形之一,得簽請報結時,檢察長應詳細審核,如發
      現有調查未盡之情形,應命繼續調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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