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5 10:3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檢察署辦理毒品案件保管尿液應行注意要點 4
四、驗畢尿液,宜裝箱保管,並於箱上註明所有保管編號。
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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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驗畢尿液,宜裝箱保管,並於箱上註明所有保管編號。
民國 83 年 07 月 0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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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驗畢尿液,宜裝箱保管,並於箱上註明所有保管編號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