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7 23:3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9
九、聯繫會報決議事項,由檢察總長指揮執行或利用各地方檢察署所轄「
    分區查察聯繫中心」設置之專線電話及傳真機等對外聯繫或陳報。
9
九、聯繫會報決議事項,由檢察總長指揮執行或利用各地方檢察署所轄「
    分區查察聯繫中心」設置之專線電話及傳真機等對外聯繫或陳報。
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
9
九、聯繫會報決議事項,由檢察總長指揮執行或利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
    轄「分區查察聯繫中心」設置之專線電話及傳真機等對外聯繫或陳報
    。
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
9
九  聯繫會報決議事項,由檢察 (總) 長指揮執行或利用各地方法院檢察
    署所轄「分區查察聯繫中心」設置之專線電話及傳真機等對外聯繫或
    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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