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、聯繫會報決議事項,由檢察總長指揮執行或利用各地方檢察署所轄「 分區查察聯繫中心」設置之專線電話及傳真機等對外聯繫或陳報。
九、聯繫會報決議事項,由檢察總長指揮執行或利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 轄「分區查察聯繫中心」設置之專線電話及傳真機等對外聯繫或陳報 。
九 聯繫會報決議事項,由檢察 (總) 長指揮執行或利用各地方法院檢察 署所轄「分區查察聯繫中心」設置之專線電話及傳真機等對外聯繫或 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