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7 23:4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29
二十九、聯繫會報與各檢察機關受理之檢舉妨害選舉案件,對檢舉人之姓
        名、身分,應依「檢察、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妨害選舉案件注
        意事項」予以保密,必要時函請執行小組蒐集證據。
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
29
廿九、聯繫會報與各檢察機關受理之檢舉賄選案件,對檢舉人之姓名、身
      分,應依「檢察、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賄選案件注意事項」予以
      保密,必要時函請執行小組蒐集證據。
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
29
二十九  聯繫會報與各檢察機關受理之檢舉賄選、暴力介入選舉案件,應
        對檢舉人之姓名、身分予以保密,並應注意依「檢察、司法警察
        機關處理檢舉賄選案件注意事項」有關規定予以保留,必要時應
        函請執行小組蒐集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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