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4.05 12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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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27
二十七、聯繫會報受理之妨害選舉案件,得移由執行小組偵辦。
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
27
廿七、聯繫會報受理之賄選、暴力介入選舉案件,得移由執行小組偵辦。
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
27
二十七 聯繫會報受理之賄選、暴力介入選舉案件,得移由執行小組偵辦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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