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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 22
廿二、檢察總長得召開檢察長會議或高層檢警、檢調聯繫會議;各檢察長
      得召開檢察官會議及轄區檢警聯席會議,就選舉查察、淨化選風事
      項交換意見。分區查察檢察官應與該區內之司法警察機關、監察小
      組人員隨時會商,研討選舉法令與加強選舉查察工作之聯繫事項。
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修正
22
廿二、檢察總長得召開檢察長會議或高層檢警、檢調聯繫會議;各檢察長
      得召開檢察官會議及轄區檢警聯席會議,就選舉查察、淨化選風事
      項交換意見。分區查察檢察官應與該區內之司法警察機關、監察小
      組人員隨時會商,研討選舉法令與加強選舉查察工作之聯繫事項。
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修正
22
二十二  檢察總長得召開檢察長會議或高層檢警聯繫會議;各檢察長得召
        開檢察官會議及轄區檢警聯席會議,就選舉查察,淨化選風事項
        交換意見。分區查察檢察官應與該區內之司法警察機關、監察小
        組人員隨時會商,研討選舉法令與加強選舉查察工作之聯繫事項
      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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