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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7 條
各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,依附表格式,
就其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填具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考查表,並附加評語,
報送法務部人事處。
檢察長為前項考查時,應先徵詢該檢察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意見
。
第一項考查各項評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。不及格者,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
該候補檢察官陳述意見。
第一項考查之結果,如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者,受考查人得請求
該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。
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,第一項之考查得由現職工作單位主管為
之。
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修正
第 7 條
各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,依附表格式,
就其學識能力及品德操守填具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考查表,並附加評語,
報送法務部人事處。
檢察長為前項考查時,應先徵詢該檢察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意見
。
第一項考查各項評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。不及格者,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
該候補檢察官陳述意見。
第一項考查之結果,如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者,受考查人得請求
該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。
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,第一項之考查得由現職工作單位主管為
之。
民國 91 年 08 月 14 日修正
第 7 條
各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,依附表格式,
填具候補檢察官之學識能力、品德言行考核表,報送法務部人事處,於辦
理服務成績考查時,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。
檢察署檢察長為前項考核時,應先徵詢該檢察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
之意見。
第一項考核評分以平均七十分為及格。評定分數不及格者,檢察長應附加
評語。
前項檢察長所填具之學識能力、品德言行考核表不及格者,法務部人事處
應將不及格理由通知該候補檢察官陳述意見。
第一項考評之結果,如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者,受考評人得請求
該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,並將評鑑決議報送法務部。
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,前三項之考核得由現職工作單位主管為
之。
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訂定
第 7 條
各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,依附表格式,
填具候補檢察官之學識能力、品德言行考核表,報送法務部人事處,於辦
理服務成績考查時,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。
檢察署檢察長為前項考核時,應先徵詢該檢察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
之意見。
第一項考核評分以平均七十分為及格。評定分數不及格者,檢察長應附加
評語。如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者,受考評人得請求該管檢察官評
鑑委員會評鑑,並將評鑑決議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。
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,前三項之考核得由現職工作單位主管為
之。

附表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考核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姓  名│性別│期別│出生年月日│現職機關│考核期間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  │    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項  目│細目│具體內容                  │考核標準          │
│      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├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┤
│      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十│八│六│四│二│
│      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分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學識能│學識│業務所需之本識學識充實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│力    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常識│日常生活知識豐富。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見解│見解平允妥當,思慮周全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研究│經常深入研究業務上所需知識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│      │    │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進修│勤於自我充實,吸收新知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數量│辦理事務之數量如何。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品質│辦理事務之品質如何。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時效│能如期完成工作。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方法│能運用適當方法,有條不紊。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創造│對於所辦理之事務有創見或創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│      │    │造力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┤
│              綜合評分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          評語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┬─┬─┬─┬─┤
│品德操│公正│公正不阿,不偏不倚。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│守    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負責│勇於負責,具道德勇氣。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敬業│忠於職守,盡心盡力。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性情│敦厚謙沖,謹慎誠摯。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親和│與同仁融洽相處,具有親和力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│      │    │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協調│善與人溝通,具協調能力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廉潔│公私財物,予取不苟,清廉自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│      │    │持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交往│避免與有礙其職務身分之人士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│      │    │交往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言行│言行令人敬重,提昇檢察官形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│      │    │象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┼─┤
│      │風評│處理偵查及其他事務,獲有佳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│      │    │評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 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┴─┴─┴─┴─┤
│              綜合評分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          評語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說明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一  請於各考核標準之空格內打「ˇ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二  綜合評分七十分以上為及格。不及格者,應附加評語。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