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9.28 05:29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院檢分隸後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處理要點 5
五 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由院方保管者,其銷燬處理,由院方徵求檢方同 意後,函請台灣高等法院轉報司法院核定。
民國 69 年 07 月 26 日訂定
5
五 贓證物品及刑事案卷由院方保管者,其銷燬處理,由院方徵求檢方同 意後,函請台灣高等法院轉報司法院核定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