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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8 17:4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、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注意事項 2
二  各檢察、司法警察機關受理具名檢舉組織犯罪,應先對檢舉人為調查
    並詢明應否對其姓名、身分予以保密。除檢舉人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
    密,得依通常程序辦理者外,即應制作筆錄記載其檢舉事實與所提供
    資料後,另行依其檢舉意旨製作「發現涉嫌組織犯罪事實表」 (格式
    如附件一) 一式三份,將有關可發現為檢舉人所檢舉之記載省略,以
    其中一份,作為分案偵辦之依據,一份備查,一份交由檢舉人於其上
    簽名,以表示所記載者為其所檢舉之事實無誤後,連同原檢舉書或檢
    舉筆錄及檢舉資料一併存置於檢舉組織犯罪密封資料袋 (格式如附件
    二) 內密封後由受理檢舉機關保管,不得隨案移送法院。有關起訴書
    或不起訴處分書,均不得記載該案件係經人檢舉之說明。
無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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