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 調查局應定期會同司法、軍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、人員,公開銷 燬已經命令處分之獲案毒品並全程錄影存證,錄影帶保存五年以備 查考;毒品證物經銷燬後,調查局應即於獲案毒品保管簿冊中註記 ,並將執行銷燬情形通知填發處分命令之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