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三、有毒品證物之案件,管轄司法或軍法機關應於裁判確定後,或檢察 機關於判決確定前依「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 辦法」,填發載明毒品電腦管制編號之處分命令,並副知調查局。
十三 有毒品證物之案件,管轄司法或軍法機關應於裁判確定後,填發載 明毒品電腦管制編號之處分命令,並副知調查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