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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11
十一、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時,除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,並應注意
      內政部訂定之「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」(如附
      件)之規定。
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
11
十一 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時,除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外,並應注意
      內政部訂定之「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」 (如附
      件) 之規定。

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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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臺灣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性侵害案件通知單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被害人之  □未滿十六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身心狀況  □心智障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□已滿十六歲且身心正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被害人是  □是                  □被害人現在本署等候,請即派│
│否需社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員到署協助                │
│員協助    □否                  □被害人已返回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被害人與  □家屬、親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加害人間  □朋友或其他相識之關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之關係    □不相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此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性侵害防治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中華民國    年    月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                簽名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            簽名          │
│附註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性侵害防治中心連絡人電話:    傳真電話: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本署電話:                    傳真電話: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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