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、為建立並促進檢察官與司法警察(官)及社工人員之團隊默契,地檢 署於定期召開之婦幼保護執行小組執行會報中,應邀請團隊成員共同 開會研商各個案例之執行情形,以作為檢討改進之依據。
十 為建立並促進檢察官與司法警察 (官) 及社工人員之團隊默契,地檢 署於定期召開之婦幼保護執行小組執行會報中,應邀請團隊成員共同 開會研商各個案例之執行情形,以作為檢討改進之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