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4 04:26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檢察官實施搜索、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5
五 第四點之情形,如係社會矚目之案件或搜索、扣押之執行足以嚴重影 響政府機關之公信及議會議事之正常進行者,應向最高法院檢察署總 長報告,必要時由檢察總長親自主持研商會議。
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訂定
5
五 第四點之情形,如係社會矚目之案件或搜索、扣押之執行足以嚴重影 響政府機關之公信及議會議事之正常進行者,應向最高法院檢察署總 長報告,必要時由檢察總長親自主持研商會議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