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 監獄、看守所、少年觀護所、少年輔育院、矯正學校或技能訓練所人 犯脫逃而被通緝者,應將通緝書副本送有關監、所、院、校。
八 監獄、看守所、少年觀護所、少年輔育院或技能訓練所人犯脫逃而被 通緝者,應將通緝書副本送有關監、院、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