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7:58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3
三十三 撤銷通緝書及副本應送達之機關及被害人 (或其最近親屬一人) 與發布通緝書同。
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
33
三十三 撤銷通緝書及副本應送達之機關及被害人 (或其最近親屬一人) 與發布通緝書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