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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8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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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1
三十一、前項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,應確實依「各級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 期繳納罰金要點」之規定辦理。
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
31
三十一、前項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,應確實依「各級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 期繳納罰金要點」之規定辦理。
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
31
三十一 前項准許分期繳納罰金者,應確實依「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 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」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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