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8:52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6
二十六 檢察署與法院對同一人犯均有通緝案,檢方於人犯緝獲歸案時, 應通知院方,院方於人犯緝獲歸案時,檢方應向院方聯繫借提辦 理。
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
26
二十六 檢察署與法院對同一人犯均有通緝案,檢方於人犯緝獲歸案時, 應通知院方,院方於人犯緝獲歸案時,檢方應向院方聯繫借提辦 理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