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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3 08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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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2
二十二 人犯通緝歸案後,如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,可憑檢察官之調卷條 派專人調取,非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,應以最速件辦理,遇有急 迫情形,並得以電話聯繫,以爭取時效。
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
22
二十二 人犯通緝歸案後,如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,可憑檢察官之調卷條 派專人調取,非向同一檢察署調卷時,應以最速件辦理,遇有急 迫情形,並得以電話聯繫,以爭取時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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