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9:1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
十三  通緝案件較多之檢察機關應設立清理小組或指定專人,專責辦理通
      緝業務。
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修正
13
十三  通緝案件較多之檢察機關應設立清理小組或指定專人,專責辦理通
      緝業務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