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八、檢察機關應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、警察、衛生、教育等防治家庭 暴力有關機關建立聯絡人制度,以加強平時之業務聯繫,提昇被 害人救援效能。
二十九 檢察機關應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、警察、衛生、教育等防治家庭 暴力有關機關建立聯絡人制度,以加強平時之業務聯繫,提昇被 害人救援效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