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9.01 17:2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 21
二十一、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院所命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,且情節
        重大時,檢察官應即檢具事證,向法院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
        告,或通知原執行監獄,報請撤銷假釋。
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修正
21
二十一、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院所命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,且情節
        重大時,檢察官應即檢具事證,向法院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
        告,或通知原執行監獄,報請撤銷假釋。
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訂定
22
二十二 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院所命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,且情節
        重大時,檢察官應即檢具事證,向法院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
        告,或通知原執行監獄,報請撤銷假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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