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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5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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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2
三十二 少年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,於事件繫屬後滿十八歲,經少年法院 (庭)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移送檢察 官時,檢察官應分別情形,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辦理。
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32
三十二 少年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,於事件繫屬後滿十八歲,經少年法院 (庭)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移送檢察 官時,檢察官應分別情形,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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