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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5:5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1
三十一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、後之觀察、勒戒期間應合併計算,逾一個月
        者應即將受勒戒人釋放,但被告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、留置、
        收容或移送執行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31
三十一 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、後之觀察、勒戒期間應合併計算,逾一個月
        者應即將受勒戒人釋放,但被告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、留置、
        收容或移送執行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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