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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5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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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
三 販賣毒品罪,祇需行為人有營利意圖,一有販入或賣出毒品之行為, 即屬既遂,非以未遂論,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必要。 (最高法院 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六○六號判例參照)
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3
三 販賣毒品罪,祇需行為人有營利意圖,一有販入或賣出毒品之行為, 即屬既遂,非以未遂論,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必要。 (最高法院 六十八年台上字第六○六號判例參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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