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6:2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9
二十九  檢察官偵查案件認有羈押受戒治人之必要時,應借提受戒治人,
      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法院羈押之。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檢
        察官借提為本案羈押者,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,於其解還之
        日接續執行。
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29
二十九  檢察官偵查案件認有羈押受戒治人之必要時,應借提受戒治人,
      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法院羈押之。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檢
        察官借提為本案羈押者,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,於其解還之
        日接續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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