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6:23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9
二十九 檢察官偵查案件認有羈押受戒治人之必要時,應借提受戒治人,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法院羈押之。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檢 察官借提為本案羈押者,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,於其解還之 日接續執行。
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29
二十九 檢察官偵查案件認有羈押受戒治人之必要時,應借提受戒治人,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法院羈押之。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檢 察官借提為本案羈押者,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,於其解還之 日接續執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