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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09.28 05:2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5
二十五 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為不起訴之處分後,五年內再犯第十
        條之罪或三犯以上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
        以強制戒治,並依一般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公訴。
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25
二十五 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為不起訴之處分後,五年內再犯第十
        條之罪或三犯以上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
        以強制戒治,並依一般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公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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