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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3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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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/停
檢察機關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5
二十五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為不起訴之處分後,五年內再犯第十 條之罪或三犯以上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,並依一般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公訴。
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25
二十五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為不起訴之處分後,五年內再犯第十 條之罪或三犯以上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,並依一般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公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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