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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8 17:4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
五、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自首或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,除有自首或自
    白之行為外,尚須注意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,因而查獲
    其他共犯等要件。偵查中自應予以查明,作為具體求刑之依據。如因
    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,且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應予免除其刑者
    ,檢察官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規定,予以不起訴
    處分。
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
5
五 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自首或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,除有自首或自
    白之行為外,尚須注意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,因而查獲
    其他共犯等要件。偵查中自應予以查明,作為具體求刑之依據。如因
    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,且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應予免除其刑者
    ,檢察官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九款規定,予以不起訴
    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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