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之一 檢察官於命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,宜就具體個案,依應說明 財產數額大小、範圍繁雜程度、資料來源所在地之遠近,酌定說 明期間。
四之一、本條例第六條之一之「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」,係指偵字案 件之被告。 檢察官於命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,宜就具體個案,依應說明 財產數額大小、範圍繁雜程度、資料來源所在地之遠近,酌定說 明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