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2二十二、檢察官偵辦圖利案件時,應就圖利罪之構成要件、偵查程序,製
作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 (如附件二) ,於案件偵結時併
同送閱,以期偵辦周延。
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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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項 目│內 容│移送機關│檢察官審│
│號│ │ │處理情形│查結果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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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一│移送機關有無製│如附件案件研析表 │ │ │
│ │作案情研析表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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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二│有無調查公務員│ │ │ │
│ │圖利之動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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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三│圖利故意之調查│1 所違背之法令內容 (│ │ │
│ │ (選擇適當內容│ 引據該規定之內容) │ │ │
│ │填載)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2 違反經營判斷法則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事實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3 故意違背法令行使行│ │ │
│ │ │ 政裁量權之事實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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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四│違背法令之調查│1 該項法令是否現時仍│ │ │
│ │ (主動函詢主管│ 有效 │ │ │
│ │機關或相關機關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) │2 有無與其他機關之解│ │ │
│ │ │ 釋相牴觸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3 是否向主管法規機關│ │ │
│ │ │ 或其上級機關查詢就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該法規所為之釋示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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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五│有無獲得不法利│1 圖利對象 │ │ │
│ │益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2 是否為不法之利益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3 是否為財產可轉換及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可計算之利益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4 不法利益之數額 (得│ │ │
│ │ │ 利之結果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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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六│對政府機關搜索│1 有無先請求政府機關│ │ │
│ │前之準備 │ 提出或交付所需證物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2 搜索前有無報告主任│ │ │
│ │ │ 檢察官或檢察長知悉│ │ │
│ │ │ ,而為必要之研商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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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七│涉及專業部分有│1 諮詢專家 │ │ │
│ │無徵詢專家或主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管機關之意見 │2 諮詢主管機關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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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八│證人之陳述 │1 是否完整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2 有無矛盾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3 蒐集補強證據,查證│ │ │
│ │ │ 與事實相符 (補強證│ │ │
│ │ │ 據內容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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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九│對被告所提有利│ │ │ │
│ │辯解有無調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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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五 對「所得利益」之調查,應確定其圖利之對象及數額,且屬於
可轉換及可計算之不法利益,以彰顯不法利益之具體犯罪事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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